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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内抢他人专属微信红包或构成盗窃罪 微信群属虚拟公共场所

2021-10-21 15:37:09 来源:IT之家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通报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 2400 元。

  2020 年 1 月,山东临沂。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 2 个红包,共计 300 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而后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 5 个红包,共计 900 元。

  IT之家获悉,如果发红包者自愿在群内发放金额不等、份数不等的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与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关系。但偷抢具有专门属性、指向特定权利人的红包,则涉嫌违法乃至犯罪。金额较大者构成盗窃罪。

  微信群显然类似于公共场所,属于虚拟公共场所,在群内“抢”有权利归属的红包自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专门权属的红包而抢走的,类似于在公共场所将共享单车骑回家的行为,涉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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